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。《巴黎航空公约》(1919年缔约,1922年生效)和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(1944年缔约)规定,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。国家间的定期民用航空飞行,由有关国家协议可允许按要求飞越其领空或降落其领土。用于军事、海关、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,只有经国家间特别协定或主权国许可才能在其领空飞行或领土降落。侵犯国家领空,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,主权国有权采取必要措施。国家领空主权限于空气空间的原则,已为国际上所公认,但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