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现共和宪政。共和国的执政者只能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,这是辛亥革命留给后人的最大遗产。武昌首义后,湖北军政府成立,随即发布文告,宣布“永久建立共和政体,与世界列强并峙于太平洋之上,而共享万国和平之福”。不久就颁布《中华民国鄂州约法》。《鄂州约法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地区性资产阶级民主立法,为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制订和颁布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提供了范本。《临时约法》贯彻了主权在民、三权分立等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宪法的基本原则,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民主色彩,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。《临时约法》具有鲜明的民权宪法性质,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此得到较为充分的肯定。因此,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。尽管袁世凯和北洋政府破坏了《临时约法》,法制观念仍为民众所接受。用宪法代替封建专制,这是共和宪政最大的特点。
提出民族平等和中华民族新概念。辛亥革命是以民族革命为起点的革命,“五族共和”思想和中华民族概念为此后中国的民族平等提供了思想基础。从民族革命角度说,反满是要反对满族作为统治阶级的特权。这种统治特权反映在民族关系上,就是民族不平等。因此,孙中山曾说,民族主义,是要扫除民族的不平等。当然,这个民族不平等,也包括后来他所说的列强对中华民族的不平等。取消民族不平等,是辛亥革命对中国历史的贡献。孙中山在1912年元旦就任临时大总统时立即宣布:“国家之本,在于人民。合汉、满、蒙、回、藏诸地为一国,即合汉、满、蒙、回、藏诸族为一人,是曰民族之统一。”这就是“五族共和”的主张。五族共和是以取消民族不平等为先决条件的,五族共和就是五族平等。随着五族共和主张的提出,就是中华民族新概念的出现。中华民族的概念规定了中国境内各民族是一律平等的。民族平等,是孙中山民族主义的核心观念,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。中华民国成立以来,中华民族这个称呼为全国各民族人民所接受。
提倡以人民为本位的公仆精神。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,自称人民公仆,从而确认人民为本位。1911年12月29日,孙中山为感谢各省代表选举他为临时大总统,在致各省都督电中称“今日代表选举,乃认文为公仆”。把大总统等同于人民的仆人,体现了人民至上的革命精神。他曾以大总统名义发布通令,要求所有政府官员“皆系为民服务,官规具在,莫不负应尽之责任,而无特别之利益”。他还说过:“国中之百官,上而总统,下而巡差,皆人民之公仆。”孙中山自己更是以身作则,廉洁自持,始终保持国民公仆形象。孙中山曾对来访者言:“总统在职一天,就是国民的公仆,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。”“总统离职以后,又回到人民的队伍里去,和老百姓一样。”这是一种伟大的公仆精神,也是孙中山、辛亥革命留给后人的珍贵的政治和精神遗产。